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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你也跑不脱!遂宁一男子不仅被罚款还被刑拘!
2015年11日9日,遂宁市大英县公安局河边派出所民警在某小区一出租房内将刚吸食完毒品的余某某和胡某某现场挡获,并在该房屋内查获用农夫山泉水瓶制作的疑似吸毒工具一套、锡箔纸若干、打火机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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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接受调查后,供述了其四次容留胡某某,一次容留李某某、朱某某、蒋某某及蒋某某男朋友四人采取烤吸的方式吸毒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向吸毒人员胡某某告知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后,制作了询问笔录,后因胡某某离所后无法再次联系,不能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重新收集证言。故一审法院对胡某某的证言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仅认定2015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出租房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朱某某、蒋某某及蒋某某男朋友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的犯罪事实。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多次容留胡某某吸毒的事实,有其在侦查机关的历次稳定性供述,胡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以侦查机关收集胡某某的证言程序不合法为由,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从而对余某某多次容留胡某某吸毒的事实未予认定有误。抗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原判事实认定不清,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遂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综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李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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